公告日期:2025-11-01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
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
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送报。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
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
件 1)及《保密提示函》(附件 2)复印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在年报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该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
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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