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 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公司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总裁在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事项,经总裁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由总裁批准实施;额度超过总裁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且未达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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