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