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5、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6、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7、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8、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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