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授予预留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原则一致。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预留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预留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
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并
同意以 12.15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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