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占用资金的原则及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得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及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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