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证券编号:2025-026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
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6),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子公司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原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的《设备采购及工程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解除;
2、由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设备价款 8,500,000 元,赔偿各项损失
2,559,487 元,并支付鉴定费 220,000 元,以上款项合计 11,279,487 元;
3、由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案涉《设备采购及工程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及整改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产生费用自行承担;若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拆除该设备设施,则由原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产生费用由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4、驳回原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1,636 元,由原告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119,505 元,由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2,13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原告已交纳,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
上诉人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9,476.92 元,由上诉人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相关内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依据案件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
附件: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表
序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日期 审理机构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1 个旧圣比和实业有 昆山三一环保科技有 2024 年 10 月 08 日 云南省个旧市人 买卖合同 2,996.72 二审已判决
限公司 限公司 民法院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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