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超频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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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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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
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
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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