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尚杭律专字第 023 号
www.splf.com.cn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17 层
17/F, BlockA, UDC Times Building, No. 8, Xinye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China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胤华律师、胡晓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离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明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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