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开户存储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经董事会批准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存储募
集资金,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存款专户,该专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取和管理,不得作存储非募集资金或任何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储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
专户总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另行开立存储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和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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