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军律师、郭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文件(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受发行人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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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相关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发行的核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及于 2024 年 5月 10 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及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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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议案。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
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下发《关于太龙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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