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匹配,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二)岗位价值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履职难度、能力要求相匹配;
(三)市场对标原则:参考同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及行业惯例,合理确定薪酬竞争力;
(四)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决策程序公正、公开、透明;
(五)激励约束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确定薪酬分配比例时,应统筹兼顾行业水平、发展策略与岗位价值等因素,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整体工资总额统一管理,确保其增长与公司经营效益、盈利能力相协调,同时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以合理保障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同步提升。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明确薪酬考核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与标准: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子公司职务的,按薪酬标准最高的岗位执行,不重复计算薪酬;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实际履职的核心岗位薪酬标准领取,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其他福利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开展。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及计分规则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另行拟定,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四)其他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公司保障性福利和公司关怀性福利。
第十条 公司如为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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