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
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参照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提供了合理保障。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恩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博明逊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誊展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睿锋智链(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雷迪克精密传动有限公司等。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及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货币资金:公司建立有付款审批和相关授权制度、现金和票据管理等规定,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各岗位职务分离,建立有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制度,会计每月均按要求盘点出纳现金并及时核对了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防范了资金流失风险。
销售与收款:公司建立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每月由财务检查各客户应回款项与实际回款差异,并对业务人员有考核机制,降低了应收账款损失风险。
成本与费用:公司建立了目标成本管理与分析制度,对重要产品均有控制
目标,每月由财务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将未达成目标或毛利率低的产品作为成本改进点列入各事业部下个工作期间的成本管理目标,保证公司总的利润指标得以实现。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按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等要素,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情况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制定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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