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相匹配,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位以及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的合同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系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及职务工作保障,基本薪酬的设计及标准确定主要考虑到岗位的价值。
(二)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予的年度绩效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年金、岗位分红、股权激励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拟定股权激励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董事的中长期激励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各岗位人员承担责任不同,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制定方案。
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与公司利润完成率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部分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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