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6-32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全资子公司苏州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电子”)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桥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控股子公司甘肃燧弘绿色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绿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庆阳分行”)申请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苏州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建行庆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分别为 2,000.00 万元、2,000.00 万元、3,000.00 万元。
燧弘绿色为江苏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华创”)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燧弘华创 60%股权,舟山沪弘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沪弘智创”)持有燧弘华创40%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绿色银行融资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苏州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担保人:公司;
2、债权人:苏州银行;
3、债务人:华扬电子;
4、主债权:流动资金贷款;
5、担保金额:2,000.00 万元;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8、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苏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担保人:公司;
2、债权人:苏州银行;
3、债务人:华扬电子;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一系列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等,具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保函(担保)、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保理、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非标准化渠道融资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取现、信用卡消费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等)、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利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债务保值、结构性产品等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或有债权业务);
5、担保金额:2,000.00 万元;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8、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建行庆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担保人:公司;
2、债权人:建行庆阳分行;
3、债务人:燧弘绿色;
4、担保金额:3,000.00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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