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 3 页
三、报告附件......第 4—8 页
关于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8-479 号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弘信电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弘信电子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复印件仅供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479 号报告后
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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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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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
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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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之用,证明弋守川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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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之用,证明程兰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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