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5]24015480043 号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江股份”)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延江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延江股份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延江股份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延江股份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延江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延江股份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康清丽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蕾
中国福州市 2025 年 4 月 17 日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20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761,421股,发行价格为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99,999,997.4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6,799,999.96元后,本公司共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393,199,997.52元,扣除由本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536,619.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663,377.94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8月4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695号验资报告。
(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金 额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212,835,7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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