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第 18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第 18 号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董事董
事董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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