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本着公平竞争,提升审计质量,维护相关利益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包括协助审计委员会全面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执业质量、工作流程和方案、既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监督其工作的信息;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会议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不得干预和非法影响审计委员会的履职。
审计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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