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证券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
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
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
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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