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包括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和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以上年度薪酬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根据岗位职责、风险程度及考核难度等因素调整确定,并依据公司薪酬管理方式及对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董事长除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以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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