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吴忠生)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忠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14 年 6月至 2016 年 6 月,上海财经大学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
研究;2016 年 6 月至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 月至 2025 年 9
月,担任上海君子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5
月,任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5 月至今,担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从未泄露在公司获得的任何内幕信息,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
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二、报告期内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共计召开股东会 3 次,本人按
时现场出席了 9 次公司董事会,列席了 2 次股东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产生的决议合法有效,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报告期内主持召开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 2025 年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2、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并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审核;认真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确定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等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
义务。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共计召开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即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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