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贤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贤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 年 9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常州常立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岗位;2000 年 9 月
至 2004 年 4 月,任常州浙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岗位;2004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中粮包装投资有限公司及分管企业财务经理、财务高级经理、财务总
监助理岗位;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常州分
所审计助理岗位;2019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
事务所执业律师岗位;2024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岗位。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从未泄露在公司获得的任何内幕信息,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二、报告期内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共计召开股东会 3 次,本人按
时现场出席了 9 次公司董事会,列席了 3 次股东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产生的决议合法有效,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报告期内召集和主持了两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认真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确定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等事项,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同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针对公司目前的薪酬体系现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政策与方案发表自己的意见。
2、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职地参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事项仔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
立性。
3、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勤勉、公正、客观地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