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必须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做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公司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十)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帮助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决议时及时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
上,必要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及有关部门反映;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
(十三)为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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