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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7:07:10 股吧网页版
鹏鹞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指定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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