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