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6-003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公司实
际控制人之一王洪春先生送达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披露情况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2),王洪春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
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王洪春先生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起诉书与传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2),王洪春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17 日,王洪春先生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
判决书》(2026)苏 02 刑初 11 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洪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万元(因本案已缴纳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罚款人民币 539.359767 万元可以折抵罚金,剩余部分已全部缴纳)。
2、侦查机关扣押案款中的人民币 526.397451 万元系被告人王洪春的犯罪违法
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洪春先生未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管理层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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