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易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陈易平,1971 年 3 月出生,南京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学历。1995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无锡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先后于无锡天柱律师事
务所、无锡英特尔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
任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6 年至 2025 年任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25 年 7 月至今任江苏世纪同仁(无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 2022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经自查,2025 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参加 6 次,无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认真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认为各项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会,本人亲自出席并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3、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5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2、2025 年 6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事项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3、2025 年 8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第四届、第五届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专门委员会制度要求出席了会议。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提名委员会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3 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5 年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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