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场适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行业发展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相适应,保障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工作职责、承担的经营管理风险相匹配;
(三)业绩挂钩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长远发展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推动薪酬分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全部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金及其他从公司获得的货币性与非货币性报酬。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公司依法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以上一会计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济效益、经营发展目标、劳动生产率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确保薪酬支出与公司经
营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定的薪酬方案,具体办理薪酬核算、发放、台账管理、止付追索等事宜;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薪酬资金结算、代扣代缴、预算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岗位类型不同,实行差异化薪酬结构,核心分为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两部分,其中浮动薪酬包含绩效薪酬及中
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年度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及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研究确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如调研费、会议费等)由公司据实承担,不纳入薪酬范围。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工作职责、行业薪酬水平及个人履职能力确定,为固定薪酬部分,按月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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