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规定,结合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与监察部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的审计检查,并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各类规范体系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行为和结果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故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1、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株洲飞鹿防腐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4、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湖南飞鹿嘉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6、湖南飞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7、湖南飞鹿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8、湖南博杨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9、中科德诚(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10、深圳飞鹿嘉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11、醴陵飞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2、广州飞鹿铁路涂料与涂装有限公司;
13、厦门飞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4、广东飞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晰、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拥有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选举更换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股东大会的性质、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拥有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职权。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了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其权利与义务、董事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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