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与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现金流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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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组建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保存;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2026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不少于 4,500.00 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2027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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