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8 日,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姚力军向公司提交《关于提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部分已结项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前述《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合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016,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 2025 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67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99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 68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25,006,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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