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沈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
2 月 11 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姚力军向公司提交《关于提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的部分子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6 年 2月 12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前述《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合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2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1,679,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3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65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957,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34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66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11,636,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3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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