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的独立性及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和沟通机制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年报审计机构”)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公司内审部门、管理层与年报审计机构的事前沟通:
(一) 时点选择: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一周之前的适当时间。
(二) 沟通人员及形式: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内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管理层人员组织召开现场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 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2、财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和年报审计机构汇报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3、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改聘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4、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和公司内审部门加强沟通,审阅初始提供给年报审计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6、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用的恰当性;
7、内部审计的工作开展及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情况;
8、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
9、年报审计机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若年报审计机构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预审,年报审计机构的预审小结及预审情况;
10、上一年度审计机构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
11、监管机构提请关注问题的讨论;
12、自主决定的其他议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公司内审部门、管理层与年报审计机构的事中沟通;
(一) 时点选择:年报审计机构正式入场后至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之间的适当时间。
(二) 沟通人员及形式:可以选择采用现场会议、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沟通形式。现场沟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独立董事、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内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管理层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采取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沟通形式的,也应形成相应的沟通记录。
(三) 沟通内容。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尚未解决的重大会计、审计分歧;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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