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交易仅达到以上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投资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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