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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