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有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它的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第 3、4 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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