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三)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按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条 财务会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查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
第十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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