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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沪宁股份: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前提下,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交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如下:

(一)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上述提名人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二)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为董事的意见。

(三)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上述提名人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根据提名人的推荐及对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
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深交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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