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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