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主管
证监局和深交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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