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执行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
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批准下列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事项: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不含本数,下同)50%的,或者合同绝对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合同绝对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列明的事项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有权批准下列尚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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