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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