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监管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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