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7,056,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5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6,708,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3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7,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4%;
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4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347,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7,054,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7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7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8%;反对 2,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调整投资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7,054,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7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67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8%;反对 2,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施勤律师、邓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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