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为发挥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
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或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或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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