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三)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依法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代替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及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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