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7 18:24:01 股吧网页版
大烨智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联方含义一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杜绝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发生。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时,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公允的使用费用。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