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为规范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审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过程。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五)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经济利益、自我复核、压力或威胁以及其他情形,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七)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一般
原则为: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违反相关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