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烨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11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烨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 点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223 号江苏大烨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因工作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长根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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